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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的通知


  2007-12-03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7293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的通知

 

各辐射工作单位:

依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条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的规定,各辐射工作单位应认真开展辐射安全和防护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在此基础上,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并加盖公章,于2008131日前一式二份报送所在区县环保局,各区县环保局于200825日前将辖区各辐射工作单位评估报告(一份)汇齐后转报市环保局。评估报告的相关表格和编制要求见附件。

 

附件: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基本信息表(使用单位)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基本信息表(生产、销售单位)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编写内容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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