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7〕293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的通知
各辐射工作单位:
依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条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的规定,各辐射工作单位应认真开展辐射安全和防护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在此基础上,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并加盖公章,于2008年1月31日前一式二份报送所在区县环保局,各区县环保局于2008年2月5日前将辖区各辐射工作单位评估报告(一份)汇齐后转报市环保局。评估报告的相关表格和编制要求见附件。
附件: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基本信息表(使用单位)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基本信息表(生产、销售单位)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编写内容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