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7〕34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公众参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评价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是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加强环境决策民主化的重要内容。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制度化的探索。《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信息公开工作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公开环境信息及征求公众意见。公开环境信息是充分征求意见的前提,有效征求公众意见是实施公众参与的关键。为强化环评公众参与工作,切实落实《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环评过程中各建设及其委托的环评机构要抓好公众参与的“三个阶段”,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在环评开始阶段,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如公共媒体、网站、特定场所等)公告项目名称和概要、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在环评进行阶段,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如公共媒体、网站、特定场所等)公告建设项目情况简述、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等内容,向公众提供报告书简本。
在环评申报阶段,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将项目环境信息公开过程作为公众参与篇章的一部分写入报告书。
二、市环保局在审查中要做到三个“不受理”,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在审查环评文件时,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严格审查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公众参与篇章有关内容,对于没有做到环境信息公开的不受理;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不受理;没有对公众意见采纳、不采纳意见说明的不受理。
三、为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自2007年3月18日起,凡报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项目,各项目单位在网上申报时须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基本情况表》(见附件),报告书项目同时须报送环评报告书简本电子版。我们将充分发挥网络作用,在我局官方网站上公布项目有关信息,保障群众环境知情权。
四、各区县环保局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也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环评审批过程中的信息进行公开。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基本情况表
二OO七年三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