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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使用《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3-09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通知》 (环办〔200713号)文件要求,自2007319日起,我局将使用《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下简称新登记表)。

届时,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辐射类建设项目,均须使用新登记表,不再使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他须提交的行政许可要件不变。同时,辐射类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对新登记表将不再提供上传功能,只提供在线填写、保存、下载、提交功能。如遇问题可与我局信息中心、辐射安全管理处联系。

辐射安全管理处: 高宇,88424184

信息中心: 倪福勋,68451409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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