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厅水库是新中国建立后修建的第一座大型水利枢纽工程,是首都北京的重要水源供应地。近年来水库上游用水量增加,入库水量逐年减少,由于受水库周边人类活动的影响,入库污染物总量增加,同时库区面源污染也呈现加重趋势,库区生态水环境遭受不同程度破坏,水库水质下降,富营养化趋势明显,已无法满足饮用水源要求。为贯彻落实《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如期实现“挽救官厅”“恢复水库饮用水源功能”的总体规划目标,提高首都供水保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官厅水库库区水环境建设与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加强对水库库区周边地区排污单位的治理和监督管理力度
1、水库库区排污管理以饮用水源地标准实施分级管理。其中一级保护区为官厅水库最高水位线(大沽高程479米)以内范围,二级保护区为官厅水库最高水位线以外5公里范围,三级保护区为上述以外的官厅水系流域范围。水库主管部门应在上述保护区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2、库区周边城镇应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将城镇污水全部纳入污水收集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必须达标排放。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要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其排放口应当安装连续自动监测水质水量的设备。环保部门和水库管理部门要定期监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水水质并监督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情况。
3、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液体,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禁止在滩地和岸坡及引水渠沿岸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不得在水体内清洗装卸油类、农药或有毒物质的车辆和容器,以及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不得使用炸药、毒品、电流捕杀鱼类;不得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设置与水库管理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
在一级保护区内,严格禁止修建临时性和永久性建筑物,在479-482米高程(大沽高程)范围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工程项目,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原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提请政府对其限期治理,实行达标排放,对污染严重又难于治理的,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不得使用有机氯农药。
4、环保部门加强水库面源污染控制工作。督促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指导农民采取测土施肥、生物物理防治等综合措施,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染的治理。
5、水库主管部门加强库区一级保护区内土地利用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禁止乱开荒乱耕种,清退该区域土地的非法耕种利用行为,可以采取营造生态林带措施,以达到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善生态的目的。生态建设中要加强库区水土保持和林草种植施肥(药)管理,不能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面源污染;要无条件服从水库防洪、蓄水及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林带内要严格控制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及其他临时建(构)筑物;并加强营造单位经营活动管理,不得开展其他影响水库防洪和水环境安全的活动。
二、各级水务部门加强水库库区及上游河道工程建设管理,未经市级水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擅自修建水利拦蓄工程,保持水生物回游路线畅通,建设生态河道,维持库区正常入库流量和水库天然自净能力。
三、水库主管部门应配合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实施大坝限行措施,严格禁止载重20吨以上的车辆通行水库大坝。严格禁止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水库大坝、跨库道路桥梁和环库路。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级水务、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水库管理部门的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共同作好官厅水库库区水环境建设及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