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6〕262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07年度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的通知
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单位:
为加强在用车定期排放检验,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07年度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对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单位资格审核,我局同意对北京市交安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等40家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单位进行委托(名单附后),承担2007年第一季度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工作;
二、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车辆排放检验工作。除不能进行简易工况测试的车辆继续执行双怠速、自由加速或怠速法检测外,其他车辆必须执行简易工况法检测;
三、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单位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检测流程、规范和标准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要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检测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不符合标准要求及未与我局联网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四、鼓励加快老旧设备更新,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单位可自主选择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根据我市现有机动车排放检测能力过剩的实际情况,为减少资源浪费,我局暂不受理新增机动车排放检测线的申请;
五、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单位的监督管理,每季度对检测单位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停止委托,并及时告知社会。要继续加强执法检查,对发现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检测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停止委托。
特此通知。
附件:2007年第一季度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单位名单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