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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国Ⅲ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11-15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6214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国Ⅲ机动车

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我市已于20051230开始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去年12月发布了《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家部分第三、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为使标准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自2006121日起,我市将停止销售未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的国Ⅲ轻型汽车。

二、各机动车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的车型目录。

三、请各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销售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未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国Ⅲ轻型汽车库存车的处理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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