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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函(京环函〔2006〕178号)


  2006-06-21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京环函〔2006178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建设的函

 

北京石龙工业开发区管委会:

你单位管理的门头沟石龙工业开发区未按要求同步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园区内企业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入永定河砂石坑,严重污染水环境。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要求如下:

一、你单位应在20061231日前完成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并投入运行。有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计划、时间进度安排、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请于2006531日前报市环保局。

二、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成之前,园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市、区环保局暂停对园区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审批。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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