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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跨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备案事项] 

异地(跨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备案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25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35

[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移入备案

外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北京地区使用的:

1、事前备案

使用单位应在活动实施前10日内告知北京市环保局,并提交以下材料:

1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一式5份);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双面复印,加盖单位公章);

3)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的证明材料,须附有效的使用证明及平面图;

4)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情况说明;

5)详细的使用计划、操作规程及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

2、事后注销

使用单位还应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向北京市环保局提交已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1份,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二、移出备案

北京地区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

1、事前备案

使用单位应在活动实施前10日内告知北京市环保局,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在使用地省级环保部门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一式4份);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

2、事后注销

使用单位还应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向北京市环保局提交已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1份,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示范文本]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

 [备案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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