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环境管理 > 辐射安全管理 > 备案 > 备案

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


[备案事项] 

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

[备案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2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38

[应当提交的材料

北京辖区内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在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北京市环保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一式2份);

2、注明日期的废源回收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

注: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

[示范文本]

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

 [备案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备案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83564号
版权所有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邮编:100044
建议分辨率采用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