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事项]
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
[备案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23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38条
[应当提交的材料]
北京辖区内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在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北京市环保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一式2份);
2、注明日期的废源回收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
注: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
[示范文本]
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
[备案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备案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