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事项:
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
备案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23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38条
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管理处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88424184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13: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应当提交的材料:
北京辖区内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在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北京市环保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一式2份);
2、注明日期的废源回收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
注: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
示范文本:
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
备案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备案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