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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备案事项]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备案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2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33

[应当提交的材料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在每次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按规范填写完整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1份;

2、注明交接日期的转让双方的有效交接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

4、放射源编码卡、密封放射源出厂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

 [备案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备案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83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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