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事项]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备案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29条
[应当提交的材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使用单位均在(或有一方在)北京辖区内的,进口和使用单位应在进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北京市环保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1份);
2、注明交接日期的转让双方的有效交接凭证或其它接收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
4、放射源编码卡、密封放射源出厂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
[示范文本]
国家环保总局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
[备案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备案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