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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备案事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备案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30

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管理处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  88424184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3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应当提交的材料:

在北京辖区内的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在出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北京市环保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1份);

2、注明交接日期的转让双方的有效交接凭证或其它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

注: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

 示范文本:

国家环保总局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

 备案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备案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83564号
版权所有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维护单位:北京市环境信息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邮编:10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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