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2、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规划,并认真实施。
3、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4、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
5、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6、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二、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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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
序 |
指 标 名 称 |
指 标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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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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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 |
中部 |
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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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1 |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
≥4500 |
≥3000 |
≥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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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
2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
≥8000 |
≥650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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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
3 |
公共设施完善程度 |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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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 |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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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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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 |
达到国家卫生镇有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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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 |
7 |
地表水环境质量 |
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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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 |
8 |
近岸海域海水水质(只考核沿海乡镇) |
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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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境 |
9 |
空气环境质量 |
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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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声环境质量 |
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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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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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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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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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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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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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清洁能源普及率(%)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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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集中供热率(%,只考核北方城镇)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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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
18 |
森林覆盖率(%) |
山区地区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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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 |
丘陵地区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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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 |
平原地区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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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
19 |
农田林网化率(%,只考核平原地区) |
南方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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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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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草原载畜量(亩/羊,只考核草原地区) |
符合国家不同类型草地相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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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水土流失治理度(%)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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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公斤/公顷,折纯) |
≤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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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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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规模化畜禽养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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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规模化畜禽养场污水排放达标率(%)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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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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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创建工作办公室,创建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以乡镇带农村,整体发展;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2次;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查看近一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查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有关文件。
2、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规划,并认真实施。
指标解释:要求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经县级以上人大或政府批准后认真实施。
考核要求:查看乡镇环境规划的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3、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指标解释: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镇域内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判断标准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9月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执行。
考核要求:查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查看所有工业企业名单及工业企业达标验收有关材料;现场抽查企事业单位烟尘治理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抽查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查看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的现象。
4、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
指标解释:“城镇布局合理”,是指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有良好的居住小区和基本完善的工业小区。“管理有序”,是指市场管理和交通管理规范有序,交通秩序良好,车辆停放整齐;无乱搭乱建,无乱设摊点,无占道经营;施工场地设隔离护栏,文明施工,采取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标语、广告牌设在指定地点。“街道整洁,环境优美”,是指街道路面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街道卫生状况良好,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有专门保洁队伍,镇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日清日运,无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城镇建成区内应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确需饲养的,必须圈养,并有严格的管理办法。“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是指城镇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考核。
5、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指标解释:“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是指镇郊结合部及城镇所辖村庄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粪坑,无污水横流现象,基本做到垃圾定点堆放;绿化、美化好;有良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主要是指无一次性餐盒、塑料包装袋、废弃农膜随意丢弃现象。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考核。
6、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及其所辖街道和各村有环保宣传的标语或橱窗,主要街道每公里不少于1个。群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不得低于90%。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是否有环保宣传标语或橱窗。居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采取对乡镇建成区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200人。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各职业人群应包括以下四类,即机关(政府部门、人大或政协)工作人员、企业(工业、商业)职工、事业(医院、学校等)单位工作人员、一般居民。
二、考核指标
1、农民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包括从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经营收入,取自在外人口寄回、带回和国家财政救济、各种补贴等非经营性收入;既包括货币收入,又包括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但不包括向银行、信用社和向亲友借款等属于借贷性的收入。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部门。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指标解释:指城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人均实际收入。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部门。
3、公共设施完善程度
指标解释:公共设施完善是指城镇建成区主要街道设置路灯;排水管网服务人口比例不低于80%;人均道路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住宅电话普及率不低于50%;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不少于1处;体育场(馆)不少于1处;中心卫生院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不少于1处;适龄儿童入学率不低于98%;临江河的乡镇建成区需有完善的防洪构筑,无侵占河道的违章建筑,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统计部门。
4、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