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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实施细则(试行)


  2005-07-25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报考者的知识水平、能力素质适应拟录用职位的基本要求,根据《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各种纸笔测试。

第三条  笔试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公开性、实践性原则。

第四条  笔试的基本程序为:制定考试方案,组织命题,试卷印刷,试卷领取、运送、保管和使用,实施考试,成绩评定,成绩公布。

 

第二章  笔试内容

第五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六条  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为国务院人事部门确定的国家公务员必备的综合知识和能力。主要包括:整治、法律、行政学、公文写作与处理、北京市情、时事以及行政能力倾向测试。

第七条  专业科目笔试内容由市人事局根据拟录用职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确定或批准。

第八条  根据拟录用职位的特殊要求,由市人事局确定心理测试等其它纸笔测试方式。

 

第三章   制定笔试方案

第九条  应依据录用职位要求,并遵循科学性、可行性、效应性和稳定性的基本原则,制定比试方案。

第十条  笔试方案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考试的性质与对象;

2、考试的科目、内容及所占的比例;

3、题型类别;

4、难度及其结构;

5、试卷形式与试卷长度;

6、施测的方式与方法;

7、考试时限;

8、答题要求与计分方法;

9、评分手段及分数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以笔试方案为依据,设计双向细目表(见附表),将笔试方案中有关考试内容、题型、题量、分数和时间表等,细化为具体的项目与指示,此作为命题组卷的依据。

第十二条 双向细目表的设计应做到:内容科学、目标合理、技术知识明确、结构比例恰当、可操作性强。

第四章  笔试命题

第十三条  根据不同的考试性质、方式和规模,由人事局或区、县人事局组织相应的命题小组,并负责命题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命题小组由相应学科的专家学者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际工作者组合成,一般每个科目应有两名以上的命题人员。命题人员应在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上认真负责,事业心强并举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命题人员根据笔试方案和命题要求进行命题工作。

1、其主要职责是:

2、编制两套具有同等效力的AB试卷;

3、编写试卷的标准答案;

4、制定试卷的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命题的一般原则及要求:

1、坚持“以用设考”的原则,通过试题考察报告者的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并重点考察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试题内容的范围、难度及不同内容的比重,应以笔试方案或双向细目表为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

3、试题应具有较高的区分度和浓度。

4、试卷的客观型试题与主观试题应合理搭配。

5、试题内容繁荣表达和指导语应文字简练、表意确切、不能产生歧义。

6、同一试卷的试题不得彼此关联,更不能产生“互为”现象。

7、试题应便于施测,标准答案应准确无误,评分标准应易于掌握和操作,有利于控制评分误差。

8、试卷的题量根据每次考试要求的不同,应把握在90分钟到180分钟之间。

第十七条  命题小组应“入围”,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解除“入围”时间最后一科考试开考半小时后。

第十八条  试题命制完成后,应由考试办公室负责人或考试领导小组负责人进行审题。区、县级的考试应将审核后的试题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九条  审题人员由二到三人组成,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审题时不得做任何记录;审题通过后,由审题负责人签字。

第五章  试卷印刷

第二十条  试卷的印刷应选择指定的定点保密印刷厂。

第二十一条  印刷人员的入厂印卷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印刷厂印刷秘密载体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外界通信,不得单独打电话,如果有事应有二人以上在场,通话时不得涉及与试卷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入厂印卷工作人员对印刷的试题应认真校对,对试卷要实施三校。

第二十三条  试卷印刷折页和装订工序完成后,应对其数量、质量进行复核,按考场分科、分袋封装。每袋试卷应注明考试科目、考点、考场及其数量。

第二十四条  试卷在印刷过程中和完成后,对所有印有试题的废纸、废片、废版要集中管理、认真清点,专人销毁。

第二十五条 对附有试题的软盘、胶片、各种印制版以及纸张,要严格防火、防水、防盗、防失密并专人保管,如有被盗情况发生,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采取不久措施,重要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试卷领取、运送、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试卷的领取、运送、保管、使用必须做到绝对安全、保密。

第二十七条  领取试卷必须派专人、专车,准时到达试卷领取点,三人为一组,其中一人为公安或保卫人员,并指定负责人。试卷运送过程中,护送人员必须做到人不离卷。

第二十八条  试卷安全到达后,必须面交考点负责人,清点后,立即存放保密室。以三人为一组,日夜守护。

第二十九条  要严格履行试卷的领取,交接手续,必须分科点清袋树,检查封签是否完好,并在领取交接登记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条  在试卷领取、运送、保管、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泄密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进行处理,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考试后答卷上交的运送、保管、交接等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七章  笔试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科目笔试由市人事局或区、县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专业科目由市人事局或区、县人事局组织实施或委托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对笔试实施的场地要求见《考点及考场设置规定》(附件一)。

第三十四条  对笔试实施过程的监控要求见《考点主任职责》(附件二)、《考场规则》(附件三)、《监考人员职责》(附件四)、《流动监考人员职责》(附件五)、《巡视人员职责》(附件六)、《其它有关工作人员职责》(附件七)。

第三十五条  对笔试实施过程中违纪考生的处罚见《违纪考生处罚规定》(附件八)。

第三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按坐位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整理试卷,整理中应符合下列要求:姓名、准考证号要封住;不准压盖答案;装订线应在同一条线上。

第三十七条  试卷整理完毕,按密封签上的装订孔位置打好眼,用线绳上下缝好,按规定贴好密封签,送考点主任验收合格后装袋密封,每袋试卷由考点主任和监考人员签字并加盖考点公章。

第三十八条  在笔试实施中或实施后如发现有泄漏试题的现象,市人事局或去、县人事局有权宣布该次考试无效,并适时决定启用B卷重新考试。

第八章 笔试成绩评定

第三十九条  笔试成绩的评定工作由市人事局或区、县人事局负责,成立阅卷小组,聘请有关命题人员或有丰富阅卷经验人员参加。

第四十条  阅卷人员在阅卷前应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掌握评分标准,进行抽样试阅,为阅卷提供依据及参照样本。

第四十一条  阅卷工作应在指定地点集中进行,按题型分为若干评阅小组,实行流水作业,坚持专人评专题,严禁一人评阅全卷。

第四十二条  阅卷一律用红墨水或红油圆珠笔,每题记得分数,每评完一大题应在该大题得分栏记入得分,并签署评卷人姓名。

第四十三条  试卷评阅完毕,应计算总分,并汇入总分栏中。应用计算机阅卷时,应三人为一组,在检查计算机软件程序和机械性能无问题的情况下进行阅卷,阅卷中各负其责,坚持复核制度。

第四十四条  阅卷组对评阅的试卷必须进行严格的复核,检查的项目包括:阅卷尺度、分项记分、总分等。

第四十五条  试卷成绩的登陆工作必须遵循如实登录,准确无误的原则,按照统一要求和程序进行。一般23人组成登分小组。

第四十六条  登分前,登分人员要对试卷数量,考场情况记录及阅卷记录等进行核对,无误后才能拆装订线,进行登分。

第四十七条  根据各科目权重,进行分数合成,并对考试分数进行基本情况的统计分析。

第四十八条  市人事局或区、县人事局会同用人部门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并从高分到低分按一定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第四十九条  笔试成绩和面试人选由用人部门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列,在指定地点张榜公布。公布时应采用公布应考人员准考证好的方式,不得公布应考人员名单。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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