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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通告[2003]2号
关于调整全密闭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运输区域范围的通告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有关规定,落实《第九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的管理,防止运输车辆途中遗撒和扬尘污染,现将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全密闭运输装置及调整运输区域范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3年5月1日起,安装使用全密闭运输装置的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运输区域范围,由四环路以内地区调整为五环路(含五环路及规划五环路)以内地区。 在五环路内未安装使用全密闭运输装置的渣土、砂石运输车辆,不予核发《北京市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证》。 二、全密闭运输装置必须符合《流散物体运输车辆全密闭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B11/ T158-2002)的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对全密闭运输装置的标准符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申明执行标准要求的改装企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 四、本通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3日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全密闭运输装置从事运输的通告》同时废止。 咨询电话:81782717、81782718
二OO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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