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京财综[2005]42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改委反映。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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