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京环保计财字[2003]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局直属各单位、各区县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监测服务性收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各类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开展环境服务性监测,必须在监测前与被监测单位办理书面委托手续,之后方可收取监测服务费。监测委托书与监测报告应作为业务档案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二、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必须持经北京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执行收费文件的各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任意扩大收费范围。 三、 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费,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时上缴市区两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环境监测服务性收费的统一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责任制。要坚决杜绝强制性收取监测服务费问题的发生,对收费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要坚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