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
专员办事处
京财经一[2003]1758号
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284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排污费的收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及《办法》规定,中央财政集中10%排污费,将《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7001排污费收入”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含滞纳金,下同)按中央级、市级、区县级分成比例(具体比例按京财经一[2003]1309号《关于北京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通过上述科目缴库。燕山按《办法》中规定的房山区的比例办理。 二、各级国库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比例,办理排污费入库手续。 三、排污费收入退库的范围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二)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需要退库的。 四、排污费收入退库的审核及办理 (一)符合排污费收入退库范围需要办理退库的,由排污者提从原始缴费凭证,向执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库申请,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送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由其按有关规定核准后,开具“收入退还书”送市级财政国库部门,比照增值税退税的操作程序办理退库手续。 (二)排污者通过商业银行划款方式直接缴纳的排污费直接退付给排污者;以现金方式交纳的排污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退付到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以现金方式退付给排污者,并保证及时足额退付,不得截留、挤点或挪用。 五、各级财政部门、国库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排污费入库数额的对帐工作。国库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月报抄送财政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六、排污费收入退库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北京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3]1309号)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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