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京财经-[2003]1308号
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 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环保局: 为了保障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机构(以下简称“环保机构”)开展工作的经费需要,促进环保机构依法行政,确保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战略任务的顺利实施,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现结合财政部《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就我市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安排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经费安排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本着实事求是、有利于环保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根据环保机构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各级财政的财力状况安排经费。 (二)环保机构按规定应当上缴的各项收费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将环保机构年度经费预算与其征收的排污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挂钩。 (三)各级环保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环境管理和服务能力资源,避免重复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集中财力,优先保证政府对环境状况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 二、纳入财政预算的环保机构包括:行政、监督执法、监测、信息、科研、宣传教育、放射性与危险废物管理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等环保机构。 三、实施经费工作安排的具体要求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力状况和环保机构的工作需要,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经费以及基础设施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一)市和区(县)环保行政机构及监督执法机构履行环境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人员经费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助标准核定;日常公用经费按照同级财政预算定额核定;专项业务费按照工作需要予以重点安排。 (二)向政府环境管理和社会公众提供环境技术服务的环境监测机构、信息机构、放射性及危险废物管理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资金和本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统筹安排。人员经费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助标准核定;日常公用经费按照同级财政预算定额核定;专项业务费按照工作需要予以安排。 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监测、监督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有关仪器设备配备标准,逐步配备到位。对各种仪器设备所需的维护、维修和消耗费用予以充分保障,保证其正常运转。 (三)环境科研机构的经费,纳入同级科研经费预算,按照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经费供给制度和办法安排。 (四)各级政府设置的环境宣传教育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经费,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以定额补助和定项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按照同级财政预算定额核定。对其承担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及自然保护区管理专项工作,按照具体工作内容,给予定项补助。 四、环保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本地区的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基础设施经费,逐步解决环保机构基础设施条件简陋、设备陈旧等问题。 五、环保机构经费保障措施 (一)从2004年起,市和各区(县)环保机构经费要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环保机构自身建设的支出,不得再从排污费中列支,排污费收入要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二)在编制2004年部门预算时,允许将结存在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含有偿使用基金)纳入部门预算,用于弥补环保机构行政、事业经费不足。对于仪器设备配备标准过低的区(县),市财政可一次性动用市级结存资金,专项用于弥补环保机构设备陈旧问题。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环保机构的预算管理、财务监督,督促环保机构做好增收节支工作,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需要,压缩一般性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将环保机构的各项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及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六、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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