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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保气字[1999]249号
签发人:余小萱
关于落实市政府控制大气污染
第二阶段28项措施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
为确保控制大气污染第二阶段各项措施按期完成,保证工作质量,现将28项措施中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推广使用清洁燃料
1.无燃煤区建设
无燃煤区建设按以下原则进行:
(1)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无燃煤区的有关规定,在无燃煤区内除集中供热锅炉房外,所有的燃烧设施(含工业锅炉)必须使用天然气、人工煤气、轻柴油、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或城市热力。无燃煤区内不得新、改(扩)建任何燃煤设施。
(2)根据建设部关于特大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规定,集中供热锅炉房指单台锅炉出力不小于20吨/时,且供暖面积不小于20万平方米。
(3)1999年40片无燃煤区内单台出力10吨 /时以下燃煤锅炉先期改用清洁能源(海淀区除外),确保冬季采暖。
(4)关于平房区采暖,平房区除居民外,一切使用小煤炉采暖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店铺一律改用清洁能源。平房区居民具备条件的要优先采用清洁能源采暖,不具备条件的,可暂时使用加脱硫剂的型煤,不得使用散煤。
(5)无燃煤区内分燃煤锅炉如拆除并入燃煤集中供热锅炉房,需报环境保护局批准,原有的集中供热锅炉房不得进行增容改(扩)建。
(6)海淀区煤改气工作,严格按市政府京政发〔1999〕8号文件执行。
2.关于四环路内及石景山区小于1吨/时(含1吨/时)燃煤采暖锅炉及燃煤茶浴炉大灶改用清洁燃料的改造范围如下:
(1)所有燃煤茶炉、浴炉、大灶;
(2)所有1吨/时以上(含1吨/时)采暖燃煤锅炉;包括四环路内及石景区内宾馆、饭店、医院、餐馆、洗衣房、洗浴中心娱乐服务业等1吨/时以下(含1吨/时)的燃煤炉及土暖气;还包括在平房区内企事业、个体经营店铺等单位使用的采暖小煤炉;
(3)在同一锅炉房内有各种吨位锅炉,因支户线同时施工,要求延期改气的茶浴炉改造完成期限不得超过10月底,但5月1日前改造设备必须到位;
学校内的燃煤茶炉大灶改造确实有困难的可延期到主暑假,完成时间不得超过8月15日。
(4)上述规定范围内1吨及以下吨位燃煤炉原则上不得并入分散燃煤锅炉房。
3.关于锅炉房“三同时”审批.
在市区建成区及无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燃煤设施,如具备管道燃气条件,一律使用管道燃气,不具备管道燃气条件的也必须使用轻柴油、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或城市热力。城八区环保局不得在上述范围内继续审批燃煤锅炉房。
(二)关于燃煤、燃重油锅炉削减排污量及安装在线监测仪
1.低效改高效除尘器
低效除尘器指传统的单旋风除尘器、重力沉降式以及除尘效率低于90%的其他除尘器。高效除尘器包括除尘效率高于90%多管除尘器、文丘里麻石水膜除尘器等湿法除尘器。
2000年内已落实改清洁能源的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不暂改原有的低效除尘器。
2.全能脱硫增效剂
全市燃重油的锅炉房必须在试用的基础上由企业自选全能脱硫增效剂。脱硫增效剂在生产厂需提供有关测试报告,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
3.在线监测仪
规划四环路内20吨/时以上(含20吨/时)的燃煤锅炉及电厂锅炉安装在线监测仪的要求是:电厂锅炉考核指标为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三项指标:20吨/时以上(含20吨/时)的燃煤锅炉考核烟尘和二氧化硫。
(三)关于地工环保标准
工地环保必须严格按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房地局、市公用局、市消防局联合签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及拆迁工地环保管理通告》的有关要求执行,并对下列要求说明如下:
(1)拆迁后3个月内不施工的工地必须进行简易处理、防止裸露,可采取铺装、种草绿化或喷洒覆盖剂。
(2)建筑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拆迁垃圾、植树弃土、道路施工渣土的清运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3)规划四环路内及石景山区所有工地不得使用燃煤、木柴和焦炭的茶炉、大灶,可以使用电、液化气、轻柴油等清洁能源。
(四)关于车辆运输遗撒及料堆、煤堆、灰堆的防尘措施。
1.运输车辆防止遗撒标准
严格执行市环保局、市环卫局、市建委、市房地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签发的《关于运输车辆泄漏遗撒防止扬尘污染的通告》,运送土方、垃圾等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物料的运输车辆,装载量必须低于槽帮15厘米,并采取有效措施封闭严密,不得超载,并保持车辆清洁。
2.关于料堆、煤堆、灰堆的防尘措施
料堆、煤堆、灰堆的防尘措施包括密闭(放置在室内)、半密闭、用遮盖物遮盖或采取喷洒覆盖剂。覆盖剂必须有毒理分析报告,不得有二次污染,不得有异味,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
(五)关于取缔露天烧烤的有关说明
市区建成区露天烧烤的摊点,即使安装净化器的,也不得在室外经营。
关于控制大气污染第二阶段工作的有关要求,凡与此文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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