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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19座以下高排放载客汽车采取限行措施的通告


  2004-03-16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19座以下高排放载客汽车
采取限行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领有本市牌证和领有外省市牌证长期驻京的19座(含)以下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载客汽车采取限行措施(法定节假日除外)。现通告如下:
   
一、自200391起,8时至19时,建国门桥至复兴门桥、东四十条桥至官园桥、广渠门桥至广安门桥(不含桥区)禁止通行。
   
二、自2003111起,8时至19时,二环路(含主辅路)以内所有道路禁止通行。
   
三、特种车、出租车及邮政专用车等车辆,须经尾气排放检测达标后,方准进入上述道路行驶。
   
四、我市将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高排放机动车逐步扩大限行道路的范围。

特此通告。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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