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通知)
京环保气字[2000]105号
签发人:余小萱
关于按照各汽车制造厂确定的在用车 治理方案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继续做好1995年后领取牌照轿车的治理工作,对用户做好解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汽车制造厂负责对在用车进行排放治理,确定的治理方案经工况匹配试验和排放测试后,符合北京市DB11/105-1998标准,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治理工作由各汽车制造厂负责组织其在京特约维修站进行。
二、治理范围:
1、按照京环保气字[1999]513号通告中要求,9种1995年以后上牌照在年检中执行新的尾气排放标准的轿车。
2、对于1999年7月以后汽车生产厂确定治理条件的中华、标致505系列、江南奥拓、高尔夫(见附件),按照汽车厂家确定的治理方案进行改造,复检合格后发给绿色标志。
三、请各有关单位在工作中,认真按照各汽车制造厂确定的改造方案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京环保气字[1999]518文中对复检和年检的要求:
1、检查车辆的行驶证:1995年1月1日以后领取牌证的,符合本文第二条中规定的车型,必须按厂家确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排放治理。
2、外观检查:
检查治理后车辆的排放控制系统,各主要零部件是否与制造厂确定的产品一致(见附件)。具体检查的主要部位有:电喷车辆重点检查氧传感器、机外净化器;化油器车辆重点检查电控装置、氧传感器、机外净化器。
检查车辆是否在各汽车制造厂的在京特约维修站改造的(见附件)。
3、双怠速测试:对按规定须进行排放治理的车辆采用DB11/044-1999标准中第四项进行复检验收。
对在各项检验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一律不能通过复检、年检。
附:各汽车制造厂申报的在用车治理改造方案
99年7月以后部分厂家的在用车改造方案
各汽车制造厂在京的特约维修站
二OOO年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