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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在用车治理工作的通知


  2004-03-16

 

京环保气字[2000425                                   

                                                      签发人:余小萱


关于继续做好在用车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汽车制造厂:

    为了尽快改善北京文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北京市政府19993月通告要求,自1999715起对1995年以后领取牌照的并具备治理条件的轿车进行治理改造。一年来,在各有关汽车制造厂的积极配合、努力工作下,保证了我市在用车治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截止到20007月我市共治理任务。但少量在用车以及部分外转京车辆仍需要进行治理改造。为了保证市政府任务的圆满完成,请各有关厂家继续做好在用车治理改造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各有关汽车制造厂要继续设专人负责在用车治理改造以及保修返修工作,设置咨询投诉电话。
    2
、从91起,根据厂家情况选择几家特约维修站,继续负责在用车治理改造工作。治理数量、返修数量、产品情况请于每月5日以前报北京市环保局。
    3
、各有关汽车制造厂必须把在用车治理改造的售后服务做为一项长期任务抓紧做好。由原治理改造的维修站负责保修返修工作,确保改造后的车辆所或5万公里内尾气排入稳定达标。对于正常进行维修保养、正常使用并在保修期内的车辆,改造系统出现故障,厂家必须及时的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产品。对于拒不承提机动车尾气治理任务的汽车制造厂家,我局将按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停止在京销售新车。
    4
、改造价格维持到年底不变,从2001年开始各厂家可按规定重新向北京市物价局申报核定。对于用户非正常使用需在更换的零部件的价格,也需提前向物价局申报备案。
   
请各有关汽车制造厂认真周到地做好服务工作,并将负责人、投诉电话、参与继续治理的维修站、对用户正常使用的要求,于725以前报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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