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京环保气字[1999]054号
签发人:余小萱 李建华
关于加强机动车检测场排放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机动车检测场:
为加强对机动车的排放检测管理,减少机动车的排放污染。根据《北京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自1999年起各机动车检测场的尾气排放监督管理工作由环保局负责。为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机动车排放检测及监督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自1999年起,对机动车检测场排放检测的管理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入环保部门。
市环保局对各机动车检测场排放检测的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合格的委托承担排放检测工作。各检测场的排放检测工作人员必须经市环保监测中心组织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对各检测场的尾气检测进行监督检查、质量控制。对于不按规范操作的、弄虚做假的,一经发现查实。由市环保局暂停或取消排放检测资格。暂停期间,由市环保监测中心负责接替排放检测工作,对屡教不改的检测场,将给予停止整顿处罚。
各机动车检测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认真检测。机动车排放检测执行我市颁布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本通知自1999年3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