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通知)
京环保气字[1999]129号
签发人:余小萱
关于在用车进行限期治理的通知
各汽车制造厂:
为保护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根据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对在用车辆排放治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到1999年底以前,在京销售机动车的各汽车制造厂家,必须确定在京已售出车辆尾气治理的方案,提供净化产品,设置机动车尾气治理厂点,完成1995年1月1日以后领取牌照机动车的尾气治理任务。使之满足严格的排放标准(相当DB11/105-1998或欧洲1号法规),可以达到标准的发给绿色环保标志。改造后的车辆必须保证2年或5万公里内排放达标。对拒不承担或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汽车制造厂,我局将收回其机动车排气合格证,停止在京销售机动车。
2、北京市范围内各单位或个人,凡1995年1月1日以后领取牌照并具备治理条件的轿车(2.5吨以下,6座以内的M1类车),都要通过改造达到北京市对机动车严格的排放标准。未进行治理的车辆,自2000年开始一律不予年检。
3、其他车辆凡自愿按照第一条规定进行尾气治理,环保部门复检合格后,发给绿色环保标志。未按照以上方法进行尾气治理的车辆,自2000年开始增加尾气的年检次数和管理力度。
4、改造工作自1999年4月1日起开始,各有关汽车制造厂按照以下要求安排改造计划,1999年二季度前完成改造量的40%,三季度前完成改造量的90%,年底前完成所有车辆的改造任务。
5、各有关汽车制造厂必须于1999年3月15日前报送改造计划,包括:1995年后按车型逐年的销售量;改造技术方案;改造的月、周计划;各汽车制造厂认定的参与改造的修理厂负责人、联系电话、治理量;各汽车厂负责改造的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对在用车辆的改造,各制造厂必须统一价格,只收成本费。
6、各汽车制造厂要加强对认定的承担改造任务修理厂的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和监督,保证治理质量。对认定修理厂不认真治理的,除依法处罚外,由市交通局根据有关规定停止其维修资格,同时追究制造厂的责任。
7、各区县环保部门要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部门共同配合,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车辆所有单位或所有者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对逾期不能完成者,环保部门依法处罚。
8、对在治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牟取暴利、坑害用户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