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京环保气字[2001]405号
签发人:余小萱
关于调整在京销售机动车申报 环保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新车的生产销售,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环保申报及目录管理的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1、各汽车制造厂可在法定工作日将资料报送我局,我局在4-8周内对所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公布结果。 2、将以往每年一审的周期,调整为在每阶段标准执行期(3至4年)内只审查一次。2001年目录的有效期暂时延长至下一阶段标准开始实施之日(2003年或2004年)。 3、改装厂使用汽车厂排放合格底盘改装的专用车型,申报时可不再提供排放测试报告。 4、自2002年1月1日起,停止对二类直喷柴油车的HC+NOX、PM的标准值乘以系数1.4。该类车型要重新申报。 5、车辆使用的机外净化器、喷油泵、增压器、中冷器必须在便于观看的位置注明产品的零件钢号。 6、进口车辆可以依据国外的有效测试报告申报。
除上述调整外,其它政策和规定不变。有关环保政策、机动车排放标准等内容,可随时查询北京市环保局网页:http://www.bjepb.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
1、 申报资料及相关要求
二OO一年十月八日
附1:
申报资料及相关要求
申报资料包括:1、申请在京销售新车的报告。、2按车型填写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同时提供申报登记表及按照目录发布型式的word格式文件3.5寸软盘一份)。3、拟在京销售各车型的排放污染物测试报告(或国家环保总局车型达标认定文件)。4、承担排放治理工作的在京特约维修站名单(包括:法人、地址、邮编、电话)。5、排放控制系统维护保养、使用说明。6、排放控制系统及净化装置位置示意图。7、国产车以取得国家认证的车型证明(国家目录或公告的原件或复印件)。 测试报告必须完整、清晰、全面。测试报告中必须注明与实测车辆一致的车型、发动机型号、工况法排放测试中达不到规定的最高车速(120KM)的实测最高车辆(发动机净功率)、燃油蒸发排放控制装置、曲轴箱排放控制装置、氧传感器、废气再循环、机外净化器、喷油泵、喷油器、增压器、中冷器型号、零件编号(外观号)及生产厂等。国外测试报告要翻译成中文,将原文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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