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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京环保气字[1999]802号
签发人:余小萱 李建华
关于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目录》外车辆 环保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控制新车的排放污染,规范管理,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目录》外其它车辆的环保审批规 定如下:
一、车辆的范围 车辆包括:国家罚没拍专卖车辆、国外政府可组织赠送车辆、外转京车辆、少数在京销售的特殊车型。其它情况的车辆必须拥有环保目录,不单独受理。
二、审核标准 特殊车辆必须具有合法手续,同时也必须能满足我市执行的排放标准。新车中轿车(2000年起所有轻型汽车)必须为闭环电喷、带原厂三元净化器、具有燃油蒸发、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旧车也必须能治理达标。
三、车辆所有者要提供的文件 罚没拍卖车辆:国家公安、海关、工商部门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购车发票;车辆排放控制系统和尾气排放检测证明。 赠送车辆:赠送证明;单位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排放控制系统和尾气排放检测证明。 外转就车辆:车辆转京档案;车辆排放控制系统和尾气排放检测证明。不具备尾气治理条件的及1999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原车不符合新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转京。 少数在京销售的车型:购车发票、货物进口证明书、工况法排放检测证明及排放控制系统检验证明。 以上车辆凡缺少应提供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排放测试单位需经国家或北京市环保局认证。
四、审批时限 每周二、周五上午接待特殊车辆的审批,审核批准车辆原则上每月中旬、下旬予以公布。尽可能加快环保审批车辆的周期,一般应在受理后三周内必须审毕。
五、审批程序 1、环保局负责受理车辆的初审,并留存有关文件。 2、环保局、交管局将初审后的文件共同商议,符合要求的填写登记表。 3、两局商议合格的车辆报环保局领导批准。批准车辆发正式公文到交管局,由交管局领导批准后下发车管所执行。 4、市环保局通知有关工作人员、检测场及被审单位进行车辆。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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