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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车排放管理中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


  2004-03-16

京环保气字[1999]795

                                                     签发人:余小萱


关于新车排放管理中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规范新车的排放管理,现就 新车排放管理中的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1.2000年车辆的排放申报,请按照京环保气字[1999]649号通知要求办理。京环保气字[1999]58号及京环保气字[1999]91号通知继续有效。

2.排放申报时,与车辆排放无关的部分不须申报。如挂车,只申报、审核与排放有关的车头,不审核其它部分。2000年的环保申报工作从199911月开始进行。

3.认定的排放测试单位在出据报告时,对于柴油发动机,必须注明发动机型号、喷嘴型号,喷油泵、增压器型号及外观号。

4.对于在京销售的极少数车辆的车型(年销售量小于20辆),可以提供国外环保(相关政府)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测试单位一辆车的测试报告(翻译成中文,原文附后)进行申报。车辆的寿命报告也可提供国外的测试报告。
新车必须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2年或5万公里内排放合格。寿命试验可以提供实际道路运行5万公里后的测试报告,轻型车也可参照欧洲的寿命试验方法。

5.北京市新车的排放管理实行年度管理,同一厂家同一车型的排放报告只能使用一次。

    申请报告要正式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内容要包括需要申请的所有车型。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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