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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


  2008-05-1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污染减排工作,日前,北京市政府批转发布了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和考核办法。
    在统计方面,一是明确市、区县环保和统计等部门的统计职责,由统计等部门提供总量核算所需的地区生产总值、城镇常住人口等社会统计数据;二是将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单台20蒸吨以上燃煤(重油)锅炉纳入重点调查范围,以保证调查数据准确反映污染物排放的总体趋势;三是明确由环保、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对减排数据进行联合会审,强化质量控制。
    在监测方面,一是明确要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污染物排放核算的依据;二是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源(国控和市控)加大监测频次(每月至少一次);三是明确将直接为污染减排工作服务的环境监测费用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
    在考核方面,明确了将与市政府签订“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作为考核对象,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系统,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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