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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新建居民住宅必须明示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


  2007-07-11

依据《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为了使购房者提前知晓所购房屋建筑隔声及周边环境噪声状况,预防后续的噪声扰民纠纷,日前,市环保局、市建委联合发出通知,从今年81日起,房屋开发商在销售新建居民住宅时必须明示噪声的相关情况。

通知规定,新建居民住宅的建筑设计文件上必须标注室内允许噪声级,分户墙及楼板、建筑外窗及阳台门的空气声隔声值,分户层间楼板的撞击声值等表征住宅建筑隔声情况的参数。新建居民住宅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必须标注项目所在地的声环境现状值和周边道路对其影响情况。房屋销售时必须在住宅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设计文件上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所标注的所在地声环境状况;在住宅销售文件中必须明确表述建筑设计文件上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上所标注的所在地声环境状况;在售楼处应提供标注有上述情况的建筑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有关噪声环境的复印件。

凡未按要求明示所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或不如实明示的,经查证属实后,市建委将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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