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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保监察队;各区县环保局下属的环保监察机构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环保监察队 82568015
东城区 64072337
西城区 66206475
崇文区 67215461
宣武区 83976769
朝阳区 65947135
海淀区 85271527
丰台区 68313630转412、415
石景山区 68878494
门头沟区 69843437
房山区 69345712
大兴区 69293006
通州区 81513617
平谷区 69961059
顺义区 69423346
昌平区 69741627
密云县 69064325
怀柔区 69682269
延庆县 69104090-8113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7日内
办理程序:
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单位在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及时检修并向环保经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环境监察机构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