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本系统适用于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备案项目审批。
[使用步骤]
申报单位登录环保局官方网站“办事大厅”栏目,点击“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备案”,查看申请细则后,点击“确认”按钮,可以申请或查询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备案事项。
1)点击“申请按钮”,正确填写单位信息,所有项必须填写。
2)如具备项目申请证明资料电子版,需做为附件上传,包括:
l 按规范填写完整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1份;
l 注明交接日期的转让双方的有效交接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l 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
l 放射源编码卡、密封放射源出厂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网上提交
申请单位确认申请信息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键,将申请文件提交至北京市环保局。提交成功后,会提示项目提交成功。
4)审批结果
申报被受理后,环保局工作人员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结果将会通过下述方式通知申报者:
- 网站通知:申报者登录系统查询项目审批状态
- 电话通知:申报者在接到通知后,到北京市环保局全程办理窗口领取行政许可意见。
- 查询管理
申请提交后,申报者可进入“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备案”系统,点击“查询”图标进入查询界面,输入项目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验证码,点击“查询”键进行查询,查询出的项目会显示审批状态和项目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