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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


  2008-04-01

[办理依据]

1、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

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3]249号)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登记注册地在本市辖区的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及其紧密型成员单位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申请及核查工作。

[办理原则]

1、核查权限的有关规定如下:

1)从事跨省经营的重污染行业企业,我局负责对其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及其紧密型成员单位进行环保核查,向环境保护部出具核查意见。

2)上市主体在本市注册登记、并从事跨省经营的非重污染行业的企业,由我局商有关省级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核查,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3)上市主体在外地注册登记、从事跨省经营的非重污染行业的企业,我局依据外地省级环保部门的商函进行环保核查,向有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意见。

4)上市主体在本市注册登记、未从事跨省经营的企业,无论所属行业是重污染或非重污染,均由我局进行环保核查,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2、核查时段: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

3、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共12个。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含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基本情况;

3、企业(招股说明书中包括的所有注册地在本市的上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报证监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

5、符合核查内容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

1)新、改、扩建工程的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2)三年内的排污申报登记文件、排污缴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复印件;

3)区县以上环保监测部门出具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和噪声监测报告(近三年分年度的)

4)固体废物流向说明,属于危险废物的,要提供近3年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5)环保设施的基本情况;

6)生产的基本情况,必须包括:①使用的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种类;②工艺流程;③生产装置;

7)环境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和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应有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说明在环保核查时段内是否发生过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6、本市注册的企业需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出具的核查意见。

7、募投项目的立项书、可行性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

[核查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征求有关省级环保部门意见)→上网公示(除“核查权限”第一种情况)→出具核查意见

[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征求有关省级环保部门意见和公示的时间)

[公示期限]

1、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公示期为10天;

2、非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公示期为5天;

[办事流程图]

 

注:上市主体注册地在外地、从事非重污染行业跨省经营,需要对其在本市的紧密型成员单位进行环保核查的,我局一律依据上市主体注册地省级环保部门的外商函予以办理,不在全程办事代理窗口进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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