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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2008-02-15

京环发〔200834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根据北京市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及2008年奥运会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我市将对在京销售的新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自200831日起,对在北京市销售和注册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实施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二、鉴于我市周边地区燃油质量尚不能满足较高排放控制技术的要求,考虑到目前北京市的大气环境容量,暂不发展轻型柴油车。

三、自200871日起,对在北京市销售和注册的公交、环卫、邮政使用的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实施国家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其他用途的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仍执行国III标准),并要求安装监测控制NOX排放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四、为保证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顺利实施,北京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机动车,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不予发布达标车型目录,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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