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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2-15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835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

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831日前已购买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最大总质量3.5吨以下)且未注册登记办理牌证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可在200841日前凭购车正式发票(包括原件和复印件),按原规定的程序办理环保手续。

二、新购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仍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可按正常程序办理环保手续。

三、自200871日起,凡购买用于公交、环卫、邮政用途的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必须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加装可监测控制氮氧化物(NOX)排放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后,方可办理环保手续。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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