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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运输车辆泄漏遗撒防止扬尘污染的通告


  2004-03-16

北京市环境保护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京政管字[1999]097


 

关于禁止运输车辆泄漏遗撒防止扬尘污染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北京大气污染的通告》,加强建设施工等各种车辆运输的管理,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特作如下规定:

    一、机动车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物料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关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件,并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责任书。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环境卫生管理机关批准的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装卸。
   
在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保持车辆整洁,装载均衡平稳,捆扎牢固,密封、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并不得超载。
   
环境卫生管理机关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加大检查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的力度。对泄漏遗撒污染道路的,由环境卫生管理机关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从重处罚,并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仍法吊扣驾驶员驾驶证一个月。

    二、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运输的扬尘管理,施工现场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建设工程施工前,必须用礁渣、细石或者混凝土等对施工道路硬化处理,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小于出口宽度。

    2.建设工程施工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必须覆盖,不得泄漏遗撒,车辆槽帮和车轮必须清理干净。出口处应设有防止车轮带泥沙出场的设施。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垃圾站,及时集中分拣、回收、清运垃圾。垃圾运出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批准线路和时间到指定的消纳场所倾倒,严禁乱倒乱卸。高层或者多层建筑清理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并指定专人负责洒水和清扫工作。

    对未达到要求的施工现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责令停工整顿。对违反本通造第二条第23项规定的,由环境卫生管理机关分别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城市房屋拆迁施工必须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拆迁施工现场的管理除必须遵守本通告第二条规定外,还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责任由拆迁人承担。拆迁人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与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责任书。

    2.拆迁人必须制定房屋拆除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必须有具体的防止泄漏遗撒等环境保护措施,并报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3.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经常组织对房屋拆除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并明确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检查监督员。

    对未达到要求的施工现场由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

    四、市和区、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大对各类建设施工现场和车辆运输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由于车辆运输、施工扬尘等造成大气污染的,由市或、区县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从重处罚,并追究施工单位、运输单位领导人及司机的责任。

    五、各级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城乡建设、房屋土地、公安交通和城市管理监察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对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监督检察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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