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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
文件 |
京环发〔2007〕70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渣土砂石运输车辆
环保监管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环保局、市市政管委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环保监管的通告》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各相关单位议定,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1日起,无绿色环保标志和机械式全密闭装置的渣土砂石运输车辆,不予办理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不得再承担我市渣土砂石运输任务。
二、暂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在2007年11月30日前,可照常办理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证,准运证有效期至2007年11月30日。
三、各单位应加强对车辆尾气排放和全密闭装置的自查,确保达标使用。可采取更新或治理改造的措施,保证运输车辆达到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标准要求。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