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1日,市政府批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项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三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要求,市环保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科研单位起草了以上三项标准,与国家相应标准相比,均进一步严格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一、《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作为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综合性排放标准,对一般污染源规定了52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新增加污染物项目14项,同时还专门对10个典型行业规定了VOCs排放限值;该标准适用于本市除锅炉,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饮食业,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以外的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该标准的实施,可削减涂装、粘合、(包装)印刷、干洗等溶剂使用装置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对于保护企业周边居民健康、控制环境空气中臭氧形成起到积极作用。
二、为强化对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排放控制,保障我市固体废物处置规划的实施,《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两项地方标准采用了现行欧盟指令排放要求,将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烟气中二噁英排放限值分别规定为国家标准的1/10、1/5。
三项《标准》已于2007年11月7日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环保局共同发布,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