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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预审


  2008-02-21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预审

[事项名称]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预审

[许可依据]

[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预审主体]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许可事项实施主体]

国家环境保护部

[许可条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四份,电子版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 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4、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要求操作人员培训大纲

5、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6、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7、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9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示范文本]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现场核查

[程序]

申请、接受资料、提出预审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部

(附:国家环境保护部申报工作程序

[工作期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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