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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达标排放、颁发环保合格标志


  2008-02-21

 

[许可事项]
机动车达标排放、颁发环保合格标志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许可条件]

在用车:

1、 车辆车况基本符合出厂要求,排放控制装置完好,排放控制系统工作正常;

2、 没有未接受处理或未执行的机动车超标违法行为的记录;

3、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北京市执行的相应机动车排放标准。

初次在京领取牌照车辆:

1、 机动车及其排放控制系统和装置与我市机动车环保目录一致;

2、 不在我市机动车环保目录上的,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专门机构进行车辆排放检测,符合北京市执行的相应机动车排放标准;

3、 国家规定的非免检车辆,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排放检测,符合北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在用车:

1、 出示车辆行驶证

2、 机动车排放外观检验登记表(当时领取)

3、排放检测合格报告单(车辆排放检测合格后领取)

初次在京领取牌照车辆:

1、 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

2、 环保检测审核通知单(不在北京市环保目录内的车型)

3、 机动车排放外观检验登记表(当时领取)

4、 排放检测报告单(按国家规定需检测车辆)

[示范文本]

[审查方式]

形式审查

[许可程序]

审查提交的材料、必要时现场核对车辆、符合规定发放环保合格标志

[工作时限]

当场办理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环保标志(有效期见标志说明);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变更]

 

[许可延续]

许可有效期届满前,车主在有效期截止月份对车辆进行排放检测,合格后,领取环保标志,条件和程序同[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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