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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型认定


  2008-02-21

 

[许可事项]
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型认定

[许可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八条:凡在本市销售机动车的生产企业,必须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在本市销售的各种类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数据和防治污染的技术资料。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型目录。
对不能提供上述有关数据和资料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门机构对机动车进行检测。
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

[许可条件]

1、在京销售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车型已经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批准;
2)车型排放符合我市执行相应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3)生产厂在京有特约维修站。
2
、其他初次领取北京牌证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委托专门检测机构检测,车辆排放符合我市执行的新车排放标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在京销售的机动车:
1
、提交在京销售车型申请。申请单位为汽车生产厂,代理申请的必须持有厂家的委托书;并填写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同时提供车型环保目录格式的word文档电子版一份;
2
、车型已经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批准;
3
、提交拟在京销售各车型的有效排放污染物测试报告。有效测试报告指当年或前一年有效,原件或复印件均可;同时承担机动车排放的检测单位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除工况测试报告需要提交三台份以外,其他报告只提交一台份;进口车辆可以依据国内外的有效测试报告申办,国外测试报告要翻译成中文,将原文附后;重型汽油车、摩托车在申报时,除要提交工况法测试报告外,还需提交有效的耐久性测试报告;
4
、排放控制系统及净化装置位置示意图,以及维护保养、使用说明;
5
、承担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的在京特约维修站名单。内容包括:维修站的法人、地址、邮编、电话;汽车改装厂如果选用底盘厂家的在京特约维修站,可在申请报告中注明。
其他初次领取北京牌证的机动车:
1
、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
2
、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专门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我市新车标准的检测报告。

[示范文本]

行政许可申请表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许可程序]

1、受理 2、审核 3、公布

[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准文件;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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