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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机构委托


  2008-02-21

 

[许可事项]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机构委托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许可条件]

1、 申请企业是独立的法人;

2、 申请企业取得有关部门认定的机动车年检资质;

3、 申请企业通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

4、 申请企业按照我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检测规范进行排放检测,在上一个委托期限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或经整改验收后符合环保要求;

5、 申请企业的检测设备必须符合检测规范要求,能够与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检测监测系统联网,保证正常使用;

6、 申请企业在上一个委托期限内如实申报设备、场地、人员等变化情况;

7、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检测区、等候区、办公室、停车场和符合我市要求的检测设备等条件,各区要设置合理,必须有检测程序告示牌和检测收费标准告示牌,每条检测线的地面应有明显的安全引导线、安全隔离线和检测线号;

8、 申请企业在上一个委托期限内检测数据上传规范、准确,档案保存完整;

9、 申请企业要根据检测规范,设置必要的工作岗位,各岗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10、申请企业管理制度齐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1、 行政许可申请表;

2、 承担机动车排放定期检测申请书;

3、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有关部门认定的机动车年检资格证书;

5、 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设备检定证书;

6、 检测人员培训考核证书、相关车辆驾驶证(检验操作岗);

7、 检测场检测工位设置平面示意图;

8、 各级管理人员设置及相关职责的文件;

9、 条件57应提交的材料。

[示范文本]

行政许可申请表
委托书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必要时实地审查

[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核发委托书

[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委托证书(有效期为一季度);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变更]

企业名称、法人、地址变更以及新增、更换、改建检测设备的,应当申请变更许可,申请许可时已递交的材料如未发生变化不用重新递交材料。

[许可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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