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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转移出我市进行贮存、处置的审批


  2008-02-21

 

[许可事项]
固体废物转移出我市进行贮存、处置的审批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收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许可条件]

1、本市不具备安全处置所转移固体(危险)废物的能力或接收地处置该固体(危险)废物技术合理性、适宜性强;

2、接收单位具备处理能力、有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并同意接收;

3、经固体(危险)废物接收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北京市固体(危险)废物移出申请表

3、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有资质的环保检测机构出具的危险废物成分含量全分析报告

5、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6、危险废物转移的安全保证措施或方案(运输单位和车辆的运输资质证明材料、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方案,运输工具照片)

[示范文本]

行政许可申请表

北京市固体(危险)废物移出申请表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实地审查

[许可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予以受理、审查、征询移入地环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决定予以许可或者不予以许可

[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签署同意意见;
不予行政许可的签署不同意意见,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变更]

[许可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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