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许可事项] 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审批 |
|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许可条件]
1、申请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贮存条件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3、因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检修、改造,申请单位许可证被暂扣、停产限期整改或其他原因,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危险废物必须进行贮存的;
4、申请贮存期限不超过12个月。 |
|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北京市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申请表
3、危险废物贮存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危险废物贮存的安全保证措施或方案(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贮存容器或设施照片) |
|
[示范文本]
行政许可申请表
北京市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申请表 |
|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实地审查 |
|
[许可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
|
[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 |
|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签署同意意见; 不予行政许可的签署不同意意见,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许可变更]
无 |
|
[许可延续]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