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 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12条第3款
[许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根据上述规定,本项许可待具体办法颁布后公布实施。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示范文本]
[审查方式]
[许可程序]
[工作时限]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变更]
[许可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