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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


  2008-02-21

 

[许可事项]
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12条第3

[许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本项许可待具体办法颁布后公布实施。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示范文本]

 

[审查方式]

 

[许可程序]

 

[工作时限]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变更]

 

[许可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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