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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废弃物批准


  2008-02-21

[许可事项]
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废弃物批准

[许可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46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许可条件]

一、倾倒、存贮建筑渣土和拆迁渣土的低洼场地

1 处于各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重点区域之外;

2 取得当地规划部门的用途证明;

3 场地具备推土机械设备、夜间照明条件;

4 场地需进行围档,具备场地平面图、进出场平面图、场区区域界定标识;
5
有专人负责场地管理和卫生保洁,进出道路必须进行硬化,控制扬尘,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指导运输车辆在指定的地点倾卸;

二、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的低洼场地,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倾倒、存贮建筑渣土和拆迁渣土的低洼场地

1 申请人对拟用场地的所有权证明

2 当地规划部门的用途证明

3 场地平面图、进出场平面图

4 控制扬尘、保持环境清洁的管理实施方案

三、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的低洼场地,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

[示范文本]

行政许可申请表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实地审查

[许可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做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以许可的决定

[工作时限]
一、20个工作日

二、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进行的项目,时限与其一致。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准文件;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变更]

[许可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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