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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单位在北京辖区内的,由转入单位于转让前向北京市环保局提出申请(注: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每6个月申报一次),并提交以下材料:
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一式6份);
2、转入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双面复印,加盖单位公章);
3、转出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双面复印,加盖单位公章);
4、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转入单位对放射源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即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加盖单位公章。
注: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