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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只进入两库一渠水面批准


  2008-02-21

[许可事项]
船只进入两库一渠水面批准

[许可依据]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14条第10项:在两库一渠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十)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船只下水或者将批准下水的船只改变用途。

[许可条件]

1  申请的船只必须是在水库执行防洪、水源保护、水产管理和治安保卫等公务职能的;

2  船只必须使用清洁能源。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书面申请;

3、申请人必须是在水库水面执行防洪、水源保护、水产管理和治安保卫等公务职能须使用机动船只的单位,其有关证明文件真实有效;(依据《关于密云、怀柔水库工作用机动船只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三条) 
4
、船只检验证书文件。(依据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游船检验暂行规定》)

[示范文本]

行政许可申请表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许可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工作时限]
20
个工作日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船只进入两库一渠水面许可证;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变更]

[许可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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