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针对《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录入与传输技术规定》中有关数据录入、复录做标记的要求,经与国污普办沟通,统一要求如下: (1)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在封面上标记; (2)生活源普查表在表末虚线框(普查员和指导员签字处)内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