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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管理处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88424184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移入备案
外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北京地区使用的:
1.1、事前备案
使用单位应在活动实施前10日内告知北京市环保局,并提交以下材料:
(1)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一式5份);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双面复印,加盖单位公章);
(3)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的证明材料,须附有效的使用证明及平面图;
(4)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情况说明;
(5)详细的使用计划、操作规程及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2、事后注销
使用单位还应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向北京市环保局提交已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1份,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2、移出备案
北京地区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
2.1、事前备案
使用单位应在活动实施前10日内告知北京市环保局,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在使用地省级环保部门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一式4份);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2、事后注销
使用单位还应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向北京市环保局提交已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1份,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移动使用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3.移动使用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条件,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在移动使用中的安全。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工作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1.审批材料完整、正确、有效。
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二十五条
2.国家环保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三十五条 |